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23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邱花英,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花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