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沧区家庭和悦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临汾路86号。
经营者:孙肇波。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沧区家庭和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85元,执行费为50元。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已约谈申请执行人。
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