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896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歧区一点百货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395618521。
经营者:钟碧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石歧区一点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