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8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汤姆斯M.安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213号四鹤广场3层305-1。
法定代表人:余英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杰,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