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2号之一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斐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111McInnisParkwaySanRafael,CA94903,USA)。
法定代表人:凯文拉腊(KevinLar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特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李纯,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欧特克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特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87.5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