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8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恒达利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95号华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北区第9栋6-7号。
经营者:洪振燻,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7509042514。
被告:洪振燻,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恒达利建材经营部、被告洪振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