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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慧君、深圳市金裕铭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慧君、深圳市金裕铭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赵慧君;深圳市金裕铭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0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慧君,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深圳市金裕铭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凤岐路12号C栋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廖来娣,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锋,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慧君、深圳市金裕铭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就其制造、销售假冒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器包装箱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1日,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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