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502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爱霞,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爱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罗爱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0000元”。
次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