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临邑县临盘文勇水泥制品销售处与被执行人王吉彬、禹城市辛店镇宏顺水泥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万元,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400元。
现双方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