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08号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94704407K。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加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GKL2A。
法定代表人:罗红军,总经理。
被告:罗红军,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庆,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泰阳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福路131号之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140278。
法定代表人:吕良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京铭,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加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罗红军、厦门泰阳和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