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36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宋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云龙乡新多好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云龙街28号。
经营者:黄新忠。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云龙乡新多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