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16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森泷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五区*******慧茹楼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1NL5NX3。
经营者:侯森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泉塘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211。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森泷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因原告未按期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