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87号之一 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武汉海之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63号7栋3单元5层2室。
法定代表人:尹瑜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瑜南,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海之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尹瑜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星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相应条款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0日,原告苏晓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原告苏晓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