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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海之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87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晓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海之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晓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海之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尹瑜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87号之一 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武汉海之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63号7栋3单元5层2室。

法定代表人:尹瑜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瑜南,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海之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尹瑜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星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相应条款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0日,原告苏晓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原告苏晓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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