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7号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丽浦路34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自编880号(嘉禾望岗地铁东侧)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华。
被告: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南路28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郑艳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6日,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