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66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之江度假区美娘化妆品销售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商业中心**楼永辉超市内**。
经营者:王贝宁。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杭州之江度假区美娘化妆品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之江度假区美娘化妆品销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