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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满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满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满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民初261号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满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小南路****捷诚众创空间A6iv> 法定代表人:姜贞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满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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