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40号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法定代表人:胡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千千,女,汉族,2000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千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比沃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缴39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