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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州靓丽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72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州靓丽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福州靓丽说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2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靓丽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8层817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州靓丽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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