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945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操,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黄茂娇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7801。
经营者:龙星,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712。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黄茂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7日缴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