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6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19号中融中央公馆9号楼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17301740J。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荔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内第一自然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C9QGX9。
法定代表人: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宇,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荔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该域名uvefwgtb.cn项下以“佳佳基”商标的文字非法设置的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
2.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第29、43等类别上注册了“佳佳基”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佳佳基”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佳佳基”,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鸡排美味丛中笑”的内容。
经查,该网站自2019年5月设立,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的文字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大量潜在的交易机会,是违法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荔铭科技有限公司抗辩案涉域名uvefwgtb.cn(备案号:渝ICP备19007681号)并非其注册运营,系他人假冒其工商注册资料进行非法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其提供的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撤销渝ICP备19007681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受理重庆荔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玲报案(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被伪造案)的受案回执,可证明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所诉侵权行为涉嫌犯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林 斌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林圆圆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