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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泉州美派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烈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泉州美派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烈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烈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美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32号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后狮村。

法定代表人:郭美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美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梅元村土炉5组18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聪。

被告:泉州市烈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星。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美派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烈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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