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52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娟,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娜,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星梦园家具销售中心,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中央北大街。
经营者:赵海鹏,该销售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星梦园家具销售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