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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乌与德化县畅德陶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罗乌与德化县畅德陶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乌;德化县畅德陶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7号 原告:罗乌,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畅德陶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吴学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妹,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乌与被告德化县畅德陶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罗乌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乌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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