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23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亿婷数码商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经营者:胡婷婷,女,1991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亿婷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8396265号“xiaomi”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183962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等,现处于有效期限内。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被告在1688平台的深圳市龙岗区亿婷数码商行店内销售充电头产品。
经比对,充电头产品上使用了“XIAOMI”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相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其封存实物等证据证明。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三、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公证费发票,金额7200元,原告在本案主张12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亿婷数码商行未经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事实,酌情认定。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亿婷数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183962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亿婷数码商行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亿婷数码商行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