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0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众联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琼堂村国道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YMM1WX8。
经营者:郑焕潮。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众联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