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华易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东外街道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陈炳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龙,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华易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