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172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汇智大厦2座3层46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UUQ472。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阿里巴巴网站内批发销售标注“OPPLE欧普照明”“欧普”“OPPLE”等字样的筒灯;
2.被告立即停止在阿里巴巴店铺内使用“欧普”“OPPLE”“OPPLE欧普照明”等字样宣传销售筒灯;
3.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欧普”“OPPLE”“感受”“光的魅力”“专注”“光的价值”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所享有的商标同时也被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中华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欧普”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2月,原告发现“阿里巴巴”网站名为“中山市华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店铺内大量使用“欧普”“OPPLE”“OPPLE欧普照明”等字样宣传销售筒灯等产品,该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以及产品标签多处标有“欧普”“OPPLE”“OPPLE欧普照明”字样。
同时,其在网页宣称自己是原告授权商并伪造“3C认证”,但在该网店内购买取得的筒灯并非原告公司“欧普”的产品,被告也并非原告的授权代理商。
另,阿里巴巴平台是一家批发性的网站,被告的运营模式为生产厂家,销售侵权产品数额巨大。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美誉的侵权故意,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被告中山市华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在原告起诉之前本案被告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