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桥经开区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4、26号(德瑞商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5UGT085C。
经营者:陈贤力,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双桥经开区发联百货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4、26号(德瑞商都)(双桥经开区世纪华联超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5YPPBK5E。
经营者:陈爱玉,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久勇,个体工商户,身份信息不详,经营场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4、26号(德瑞商都)世纪华联超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5XER3T25。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桥经开区世纪华联超市、双桥经开区发联百货店、陈久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