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50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瑞达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义乌小商品城二期5幢2层209号商铺。
经营者:王文明,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东河镇业家村四组。
被告:王文明,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蕊,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瑞达电器经营部、王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