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56号之一 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后窑村2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世意,女,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世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欧威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