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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西桥市场万鑫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47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西桥市场万鑫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Ltd.);梅州市梅县区西桥市场万鑫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4民初47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经营者:黄今山。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经营者黄今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辩称:我方不认同侵权行为,我店是卖日用品为主,当时只进了两个玩具,并被原告买走一个,且进货时对方有营业执照,还有进货单。

我方仅是小零售商,只拿了几个来卖,对于商标侵权应该找生产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权利类证据:1、第17394967号商标注册证,证据内容:第1739496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有效期限为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长毛绒玩具、棋、球拍、运动用球、护膝(体育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游泳池(娱乐用品)、积木(玩具)、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玩具手表、体育活动器械。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享有第17394967号商标专用权。

2、第17395022号商标注册证,证据内容:第1739502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有效期限为2018年06月14日至2028年06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球拍、运动用球、护膝(体育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游泳池(娱乐用品)、体育活动器械。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享有第17395022号商标专用权。

3、第17394845号商标注册证,证据内容,第1739484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有效期限为2018年03月07日至2028年03月06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长毛绒玩具、棋、球拍、运动用球、护膝(体育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游泳池(娱乐用品)、积木(玩具)、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玩具手表、体育活动器械。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享有第17394845号商标专用权。

4、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证,证据内容:第1126988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享有第11269883号商标专用权。

5、第7978759号商标注册证,证据内容:第797875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李某1。

有效期限为2011年03月14日至2021年03月13日。

2012年12月06日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拼图玩具、玩具车、球拍、非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玩具面具、玩具手表、玩具气球、玩具娃娃、活动玩具。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享有第7978759号商标专用权。

6、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证据内容:第1126986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享有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

7、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证,证据内容:第1384726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有效期限为201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塑料跑道、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享有第13847267号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知名度类证据:8、中国政府网报道;

9、人民网报道;

10、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道;

11、未来网报道。

12、(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

13、(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

14、人民网官方网站报道网页打印件。

证明内容:证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的相关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

第三组:侵权类证据:15、(2019)厦海证民字第4603号公证书,证据内容:证明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取证的过程。

证明内容: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第四组:维权合理费用类证据:16、公证费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因本案维权的部分合理支出。

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玩具批发进货单,拟证明被告于从裕达玩具批发合法进购玩具的事实。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质证认为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进货单上没有盖章,没有完整主体名称,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成立于2004年5月19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经营范围: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

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成立于2017年7月10号,个体经营户为黄今山,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零售。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有多项动漫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

原告系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为201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

原告系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等。

原告系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

“变形警车珀利”于2013年12月被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参与了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道路安全协会、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

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2014年6月已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已在中国玩具市场全国范围开设了专柜,2014年8月起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如彬于2019年10月20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2019年10月25日19时57分,该处公证员卢顺镇、陈利民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如彬来到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的“2.5元精品百货”商铺,该商铺内有名称为“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品百货店”的证照。

公证员对商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共拍取照片四张,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拍照,黄如彬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以19元向商家购买“珀利欢乐派队”玩具一盒。

离开商铺后,黄如彬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员保管,将上述微信支付凭证截图发至公证员卢顺镇手机。

交易凭证显示商户全称为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品百货店。

之后公证员卢顺镇、陈利民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如彬对上述物品进行察看,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拍取照片三张,随后公证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拍照,拍取照片三张。

封存后的物品交由黄如彬保管。

2019年11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出具(2019)厦海证民字第4603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2.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焦点,本院评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系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人、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人、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的“POLI”图形文字标识与原告第11269861号“”在视觉上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原告维权支出、当地经济水平状况以及今年疫情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7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903元,原告多预交的147元由本院退回。

被告梅州市梅县*****万鑫日用百货店负担14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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