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伟,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书,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邵伟父亲,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邵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