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家莉超市。
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晶玉街3号1层1号(晶玉街144号)。
经营者:林忠金,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家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6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3日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家莉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家莉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第ZL2014××××××××××号“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第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打火机产品;
二、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家莉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