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08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乐菲妇婴用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卡铺位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4G5L38。
经营者:郭燕华,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67。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乐菲妇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