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85号原告:苏州五圣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46255588T。
法定代表人:张敏强,总经理。
被告:乔晓林,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青,重庆禾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4幢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QR1RXC。
法定代表人:张璐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青,重庆禾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五圣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晓林、被告重庆中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苏州五圣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五圣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五圣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五圣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