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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崂山区老外婆家水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411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崂山区老外婆家水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崂山区老外婆家水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4112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崂山区老外婆家水饺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经营者:马春民。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崂山区老外婆家水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溯源自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永和豆浆成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台湾,1999年进驻大陆,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直营店后,早在2012年,永和豆浆全国门店数已经达到500家,这一业务板块的终端销售额达到15亿元人民币。

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永和豆浆始终秉承“以人为本,永续经营”的理念,重视服务标准化、豆浆品质、食品采购物流和制作等方面,“永和豆浆”在快速餐饮品领域拥有了良好的认知度。

从公司成立之初的建厂自产自营,到后来以品牌授权的方式发展加盟商和区域代理商特许经营,从单纯的商品经营发展到提供配套的餐饮连锁经营,永和豆浆的品牌影响与市场分布迅速提升,成为国内两岸三地乃至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品牌。

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永和豆浆系列商标专用权,此外,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2006年、2011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64739号、第5344572号图文组合商标、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等图文组合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第43类。

2014年4月7日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经营的快餐店中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

“永和豆浆”字样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体现呼叫功能的显著部分,是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区别于其他餐饮服务提供商的重要区别点,是消费者进行选择时的重要依据。

被告的上述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关系,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损害了原告长期以来树立起的良好商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崂山区老外婆家水饺店已于2019年12月12日注销,被告在本案立案前已经注销,原告起诉的主体已经不存在,系没有明确被告,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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