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88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鼓浪宝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王哥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鼓浪宝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