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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芜湖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75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芜湖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芜湖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康华照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51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原芜湖县市政管理所),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保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21485187984W。

负责人:王经龙。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卓越市政园 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1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47977D。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被告:芜湖康华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89568719。

法定代表人:黎晓云。

原告孔玮与被告芜湖县市政园林管理所、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康华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孔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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