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51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原芜湖县市政管理所),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保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21485187984W。
负责人:王经龙。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卓越市政园 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1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47977D。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被告:芜湖康华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89568719。
法定代表人:黎晓云。
原告孔玮与被告芜湖县市政园林管理所、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康华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孔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