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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斌、张聪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02刑初61号
案件名称张江斌、张聪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江斌,男,1992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聪松,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利,女,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凯、赵宪文(助理),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文瑞,女,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文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江斌及辩护人王千、被告人张聪松及辩护人朱世杰、被告人尚利及辩护人陈凯、被告人靳文瑞及辩护人郭文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经预谋后,私自假冒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注册的卫安牌医用外科口罩12000个,分两次以6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开封市杉水商贸有限公司人员。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

被告人尚利、靳文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

四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经预谋后,私自假冒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卫安”的医用外科口罩12000个,分两次以6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开封市杉水商贸有限公司人员。

开封市杉水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购入的医用外科口罩是假冒产品后,于2020年2月5日向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2020年2月6日,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当日予以立案。

2020年2月7日上午11时许,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在新乡市长垣县张三寨镇皮前村700号将张江斌、尚利等人抓获。

2020年2月21日,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通过家属赔偿开封市杉水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该公司出具谅解书。

另查明,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涉案口罩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壳口罩》的质量要求。

还查明,商标“卫安”注册号:第6592659号,注册人名称: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丁栾镇工业区,注册日期:2010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审理中,本院委托长垣市司法局对尚利、靳文瑞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2020年5月28日长垣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尚利、靳文瑞具备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证明、涉案口罩照片、开封市杉水商贸有限公司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时营、汤某、高某、赵某、何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给开封市杉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0000元,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张江斌、张聪松、尚利、靳文瑞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关于量刑,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江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20年2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聪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20年2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尚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靳文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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