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16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272号咸嘉新村嘉和苑110号。
经营者:蒋德武,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13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蒋德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经营者:蒋德武)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第10848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蒋德武的银行存款31229元;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蒋德武应得收入31229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