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元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96、98号厂房B栋403、404、405、406房。
法定代表人:邓素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山,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福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东侧(原钢材市场)紫阳商贸中心1号楼一至三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汉,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元帛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原审被告福州福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元帛服饰有限公司以其与利惠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元帛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元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元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美婷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