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尚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沙王庄村139。
法定代表人:范新涛,经理。
被执行人:东阿县古臻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经济开发区胶光路东首路北(东阿县正臻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丽丽,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鹿富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西丰镇乐善村乐善屯。
法定代表人:张志仁,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鹿宝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红,经理。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胶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尚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尚恩公司)、东阿县古臻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臻公司)、鹿富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富公司)、铁岭鹿宝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宝堂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尚恩公司、古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阿胶公司“包装盒(阿胶)”(专利号:ZL2010302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鹿富公司、鹿宝堂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阿胶公司“包装盒(阿胶)”(专利号:ZL2010302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新尚恩公司赔偿原告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万元;
四、被告古臻公司、鹿富公司、鹿宝堂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万元。
因被执行人古臻公司、新尚恩公司、鹿富公司、鹿宝堂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鹿宝堂公司名下有存款50700.80元,本院已扣划,扣除773元执行费后,余款49927.8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古臻公司、新尚恩公司、鹿富公司名下无财产。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阿阿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