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661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诚丝印移印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晓燕。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深圳市智诚丝印移印器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