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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丁卯金家梅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91民初1039号
案件名称103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丁卯金家梅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丁卯金家梅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03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程、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金家梅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镇江新区丁卯纬五路世纪名门1幢第一层一室。

经营者:吴金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金家梅百货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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