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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湾沚阳光超市、芜湖县湾沚镇钊枝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民初1647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湾沚阳光超市、芜湖县湾沚镇钊枝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芜湖县湾沚阳光超市;芜湖县湾沚镇钊枝百货经营部;镜湖区二桂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647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湾沚阳光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经营者:张宝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湾沚镇钊枝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经营者:赵青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二桂玩具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经营者:李长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湾沚阳光超市、芜湖县湾沚镇钊枝百货经营部、镜湖区二桂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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