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647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湾沚阳光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经营者:张宝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湾沚镇钊枝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经营者:赵青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二桂玩具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经营者:李长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湾沚阳光超市、芜湖县湾沚镇钊枝百货经营部、镜湖区二桂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