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25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皇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5幢1-6层(东淘商务秘书托管DT17-0053)。
法定代表人:吴世泉。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皇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