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龙水镇多宝利便民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综合市场王运超集资房1号、5至9号、13至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YE7AD2E。
经营者:王霞,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龙水镇多宝利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