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24号 原告:邢伊封,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铁钢,汕头市。
被告:义乌市奥熙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东兴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徐军委。
原告邢伊封诉被告义乌市奥熙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伊封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5日,原告邢伊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伊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伊封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邢伊封负担。
原告邢伊封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