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16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天顺,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被告陈天顺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6月29日,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