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组织机构代码:617907489。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欣利普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东桥头村。
组织机构代码:099394192。
法定代表人:孙彩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欣利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8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停止销售侵害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
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扣划。
截至2020年0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同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1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